通知公告

关于开展第三届 “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” 评选活动的通知

发布日期: 2016年06月30日

各法学院校(所)、法律实务部门、研究会(中心)、区县法学会: 

为进一步展示“十二五”以来上海法学理论研究的成就,搭建上海法学研究成果展示的平台,促进优秀法学人才的成长,根据上海市法学会(以下简称市法学会)年度工作安排,决定开展第三届“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”评选活动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条件

(一)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紧紧围绕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立足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,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学术专著或论文。

(二)2010年至2015年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或发表(指有正式书号、刊号)的原创作品(不包括翻译、编译作品以及综述、评论、纪要、随笔等)。

(三)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;合作研究的成果必须以第一署名作者名义申报;申报者必须通过所在单位或研究会(中心)或区县法学会申报。

二、 奖项设置

“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”设著作、论文两类。其中,一等奖:著作类、论文类共5项;二等奖:著作类、论文类共15项;三等奖:著作类、论文类共30项。在各等次获奖成果中,著作类、论文类各占适当比例。

三、评选机构

市法学会设立初评(专业)评审组和终评委员会,对推荐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评选。

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推进、顺利完成,市法学会设立评选工作办公室,负责日常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
四、评选程序

1.本市各法学院校(所)、法律实务部门、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(中心)和区县法学会为申报成果的推荐单位。

2.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。通过形式审查的,进入“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”初评候选成果目录。

3.各初评(专业)评审组按照学科分类对候选成果进行分组评审,并按照入围比例向终评委员会推荐终评候选成果。

4.终评候选成果公示结束后,由终评委员会会议对其进行终评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成果奖次。

五、注意事项

(一)申报材料包括:

1.《第三届“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”申报书》一式20份(至少1份原件),及其电子版;

2.申报人的附属材料(身份证、简历复印件20份);

3.申报成果(著作或论文均原件1份)及其电子版;

4.佐证材料及其他(复印件20份,可以包括获奖证书、成果被采用的证明、评价性的证明材料等);

5.申报成果(著作或论文)之外的申报材料按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》、身份证、简历、佐证材料、其他材料的顺序一式20份,统一装订;

6.申报成果(著作或论文)原件退还,其他一律不再退还;电子版报送请注明“优秀成果申报”。

(二)申报材料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送评选工作办公室,逾期不再受理。

(三)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,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作整体申报。

(四)丛书不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,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。

(五)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,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申报人。

(六)围绕一个专题,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,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。围绕一个专题,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,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,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。

(七)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只能由第一署名作者本人提出申报,参与完成该成果的其他合作者申报其他成果不受影响。

(八)申报推荐的成果不受是否已经获得其他奖励的限制。

联系人:程 维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联系电话:32556836

电子信箱:slsrd@126.com

通讯地址:昭化路490号

邮政编码:200050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法学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6年6月20日

 

附件:

1.第三届“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”评选办法;

2.第三届“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”申报书(可在上海法学网,http://www.sls.org.cn下载)。